第二章 组织制度
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 第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全体会员大会(简称:全委会),在全体会员大会期间由常委会履行其职权。常委会由协会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一年,其职权是: 第三条 协会实行集中领导制,常委会为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(会长主持工作)。其是由七名成员组成(一般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各部部长组成),行使和讨论协会的重大事件、决策和协会的发展方向。由全委会选举产生,其职权是: 第四条 理事会为本会最高策划机构,和全体会议决议执行机构,其是由若干名成员组成,有权制定本会单项制度,决定本会重大事项,监督常委会和各部门的工作、审批、监督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,及日常工作策划。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,一般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召开全体会议,进行换界选举(与常委会同步),具体时间由常委会确定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换界,如有特殊情况理事会有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界。 理事会分三类:常务理事(常委会成员)、干部理事(副部长等人)、一般理事(各部门下设组组长)。一般理事行使监督和建议之权。 理事会职责:理事会领导对协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,对外以会长身份代表本会和理事会,对协会负总责;主要是策划商议协会工作和协助常委会工作;为本会管理日常工作和执行决策工作;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与组织,具体项目制作。 第五条 各部部长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提名,报常委会会讨论决定。各部组成及成员由该部部长或副部长提出 报请常委会批准; 第六条 协会各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,各部门须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,有义务支持和协助其他部门工作;常委会可根据工作的需要,设立或撤消协会有关部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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