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人事制度——选举制度
第三章 人事制度 为加强协会组织管理,深化协会人事机构改革,塑造新型协会形象,特制定本制度。 选举制度 为了体现协会竞选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使竞选更加正规化、民主化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一条 竞选条件 1、必须在协会工作满一年,而且工作学习积极、表现优秀; 2、协会干部侯选人由协会各部正部长(理事会)及相关领导推荐名单,由常委会及组织纪检组考查确定竞选名单; 3、竞选者所在宿舍必须通过“6S”考核制度; 4、在学院和系部被警告、处罚和通报批评者取消竞选资格; 5、竞选者必须在制定时间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材料。 第二条 竞选方式 1、竞选者必须通过演讲,演讲时间3-5分钟; 2、常委会(理事会)投票占20% ; 3、成员给竞选者无计名投票占80%。 第三条 竞选说明 1、选举顺序:正副部长→正副会长→常委会→理事会; 2、协会正副会长、秘书长在常委中,一般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二至三名,事务秘书处正副秘书长各一名; 3、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协会常委会;常委会必须是正副会长、直属各部门部长(负责人)组成,每届任职一年; 4、常委组成,是协会最高决策机构;(并对每届选举有决定权和审核权) 5、理事会由新任会长及常委会研究选举产生; 6、正副会长由全委会选举产生; 7、部门正副部长竞选由部门成员和常委会(理事会)参与投票; 8、会长、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、各部正副部长一般在大二年级中产生,副部长和以下职务可在下一年级中产生,成员一般由新生组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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