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人事制度——责任制度
责任制度 第一条 建立会长责任制 1、正副会长必须参加所布置的各项活动,并对活动进行监督,指导,同时做好协调工作,负责协会日常工作。 2、常委会采用会长责制;协会由会长整体负责,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;会长每周向院分团委老师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。 3、常委会必要时可召开部长会议,讨论协会重大事宜。 4、常委会成员接受所有分团委老师和协会成员的监督。 第二条 建立部门责任制 1、协会各部采用部长负责制。由各部部长负责管理、指导和监督。 2、协会各部正副部长应兢兢业业、努力工作、开拓创新,遵守有关规定,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,全力支持院团委和协会的各项工作,并在学期初递交本部工作计划,期末递交本部工作总结。 3、协会各部正副部长制定本部规章制度,该制度在协会工作制度范围内进行,如有抵触应立即修改,然后向事务秘书处递交该制度。 4、协会各部应尽各自工作职责,根据“出精品,创品牌”的原则,积极开展有影响、有意义、有品味的活动,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。 5、协会各部应积极、高效、保质、保量、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,不推委、不拖拉、不敷衍、不推卸责任。各部若未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或出现事故,则按所负责任大小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处分。处分分内部自我批评、协会通报批评、取消评先资格、留职查看等。 6、协会各部应当强化集体意识、大局意识,积极服从会长和常委会(理事会)的调配,协调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,主动关心、配合其他各部开展工作。 7、凡协会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,都由常委会(理事会)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策划、执行方案,协会各部如有不同意见,可在形成决议之前向常委会(理事会)提出。决议形成后,各部须无条件执行。 8、对不服从调配、未完成任务或负有一定事故责任的干部,经理事会审议,并报常委会批准,分别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、警告处分、取消评先资格、留职查看、降职等处分,情节严重的,报请全委会,给予除名。 9、各类处分的记录工作统一由会长助理组负责,并报事务秘书处备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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